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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亲子鉴定怎么做?唯有物证不说谎

日期:2023-10-26

被告许某,男,1985年3月生;原告应某,女,1984年7月生,第三人:应某某,女,2018年2月生。原告应某为第三人应某某的母亲。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原告于2018年2月生下女儿应某某。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因离婚纠纷,市某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某与应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使用专业设备制备样本DNA,并扩增STR基因座进行基因分型检测,检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分型正确,无菌超纯水阴性对照未检见特异性峰。根据遗传学原理和遗传规律,子女基因型中的等位基因一半来自母亲,另一半来自父亲。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许某是应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2021年2月,刘某、赵某(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为“刘某星”的母亲)持各自居民身份证,携一女童(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姓名为“刘某星”)来到鉴定机构,委托方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对刘某及所携女童“刘某星”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按照《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标准,将样品分别加入试剂体系后进行复合PCR扩增,设立阴性及阳性对照并对扩增产物进行毛细管电泳、分离,按照《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进行基因型分析。分型结果参照GB/T37223-2018《亲权鉴定技术规范》中方法计算亲权指数。


检测中每一个STR基因座,刘某均能提供给“刘某星”必需的等位基因。按照GB/T37223-2018《亲权鉴定技术规范》中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情形时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鉴定结果支持刘某为其所携女童(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姓名为“刘某星”)的生物学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