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可亲子鉴定
市民陈先生向记者咨询,邻居们都说自己与女儿长得不像,再加上自己常年出差,他因此怀疑妻子有外遇。一次偶然的机会,陈先生还发现了妻子与他人幽会的证据。但去年陈先生在提出离婚时,妻子不同意他与女儿进行亲子鉴定,双方因此一直没离成婚。
律师介绍,《民法典解释(一)》第39条规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释说,《民法典解释(一)》使“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这就是说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