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判定结论到判定定见
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司法判定处理问题的决议》,将“判定结论”改为“判定定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判定结论”改为“判定定见”。
在实践中,无论是侦查人员、公诉人、仍是法官在看待判定定见的时分,确实都比以往愈加慎重,不再那么迷信了。常常由于判定定见的问题,要从头开庭,乃至无法终究定案的。
当然,许多律师对这个文字称号的改动欢天喜地了多年了,但是,我们都知道这种改动并不那么显着,这个称号的改动,并没有带来所谓的巨大改动,律师对判定定见的质证定见、辩解定见一般难以被法院选用就是直接体现。法院对判定定见的采信情绪并没有根本上的改动。
究其实质来说,无论是判定定见,仍是判定结论,都是刑事诉讼法所规矩的依据之一。司法判定活动,本身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一般的科学技术行为,而是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性质。侦查、查看、法院依然对判定定见具有必定的迷信。
那么,今日首要是个人经历同享,没有必定的体系,而是点点滴滴的串讲。
二、判定定见质证的难点:“四难”
(一)从头发起判定定见难。判定定见的发起权在于侦查机关、查看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都无权发起。这就导致了辩解人即便对某个判定定见有贰言,也无法自己去托付从头判定来推翻之前的判定定见。只能经过恳求判定人、专家证人等方法来处理判定定见的问题。
(二)恳求判定人出庭难。《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矩:“公诉人、当事人或许辩解人、诉讼代理人对判定定见有贰言,人民法院认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告知,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判定定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认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假设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不会告知。所以,判定人出庭也很难。
(三)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难。《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恳求法庭告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判定人作出的判定定见提出定见”。但是,相同,有必要经过法庭告知才可以出庭。所以,专家证人出庭也很难。
(四)质证定见难以被选用。大部分的判定定见的判定进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即便律师非常专业,质证定见非常专业,法院也未必选用。在判定定见和辩解人的质证定见之间,法院一般偏信判定定见,即便确实有瑕疵,也会经过补正之后再采信。
三、判定定见常见的质证要害
(一)托付主体是否合法有用;
(二)判定组织有无相应资质;
(三)判定人有无相应的资质;
(四)样本、检材的提取、运送、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五)判定程序是否符合司法判定通则的相关规矩;
(六)判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矩或许工作规矩;
(七)判定规范是否科学,是否有更高的规范;
(八)其他要害:多份判定定见是否对立、结论是否明确等。
以上这些常见的判定定见质证要害,我们就不在这里展开讲了,基本上都是通用的。拿到一份判定定见,条件反射就会首要看这些,特别是一些年轻律师,律师助理首要就要查这些。
下面讲关于笔迹鉴定的个性的特点。
四、关于笔迹鉴定定见的质证
文书类判定定见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判定、印章印文判定、印刷文书判定、打印文书的判定、证件文书判定、损毁文书的判定、文书制造时间的判定、文书物质材料判定等等。
由于时间联络,今日只讲笔迹签名签定判定,文书构成时间、印章判定,我们下次再同享。
笔迹鉴定,是一项经典而又老练的以专门性知识处理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同一确定活动。因其经典且老练,故有关笔迹鉴定的原理、方法等理论,现已达到共同,不再有争议;所争议的一般只是,这些原理、方法在详细判定实务中(即个案中)是否得到稳当、规范的运用。
(一)对签名笔迹的直观辨认判别,发现问题
1.中文、英文,或许其他文字。
2.楷书、行书、隶书。一般比较规范的签名简略被人使用模仿,判定相对简略。
3.草化签名。行草、狂草,连笔多,书写动作少,判定难度大。
4.书写东西,圆珠笔、钢笔、仍是其他的签字笔等。
5.书写人年纪、文化水平、书写风格等。比如港澳台书写繁体字、有的人签名是只写名,不写姓氏。
6.书写人是否存在习气行的增加笔画、或许少写笔画的情况。
7.书写习气中是否存在特殊的连写、缩写。
8.书写的纸张质料是否合理,是否有判定。
9.书写的笔墨是否有独自进行物质判定。
10.文书是否有标示时间、地址。
11.笔画起笔、行笔、收笔是否决断、不犹豫、自然、有活力,墨迹流痕边际滑润。
12.笔迹笔顺相邻的上个笔画的收笔与下个笔画的起笔之间,有相应的照料联络,有清楚的过渡。
13.书写人不同年纪段书写的笔迹存在一点的改动,但是模仿者,一般会忽略这种改动。
14.笔迹各个部分结构水平彼此共同,彼此和谐,而非正常的模仿者一般不共同,或许为了模仿成心共同的导致笔墨轻重显着不同的情况。
(二)查询检材,区别真实性、合法性
1.检材的数量、质量、性质。检材的笔迹是否充分,假设笔迹越少,一般判定难度越大;笔画次序越少的字体,判定难度越大。笔迹越清楚的字体,判定难度越小。书写时间越近的,判定难度越小。检材是否发生了改动,比如浸水、暴晒等。文件地址的地域,南边,仍是北方,室内,仍是室外,等等,都会影响检材的性质,直接决议是否具有判定条件。
2.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问题。笔迹鉴定时,一般要求托付方提交的检材和样本,均应是原件:只需原件,才干准确、真实、全面地呈现各个笔迹的各种一般及细节特征。断守时,需全面、详尽地发现各个笔迹的各种特征、以及相关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并全面、概括地分析、点评在断守时所发现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及差异点的构成原因,然后终究才干给出可靠的判定定见。
固然,笔迹鉴定实务中也不乏遇到“拷贝件”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有的是,“送检的检材签名是否拷贝签名?”无疑,这本身就是需求经过判定来处理的详细托付判定事项。有的则是,因所针对的检材拷贝件能准确、全面反映原始笔迹的特征,且拷贝检材时的方法没有对检材笔迹的特征构成实质影响,一同断守时还对拷贝的检材笔迹之特征进行了全面、多维度的分析、解读,故就此类检材笔迹的拷贝件有时也可以给出准确、可靠的判定定见。
这部分拜见: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第4部分笔迹鉴定规程”、“笔迹鉴定结论的品种及判别依据”;以及SF/ZJD0201001-2010《文书判定通用规范》。
3.关于扫描件的问题。事实上,只需是“电子文档式”的“签名”,不论其是JPG格式仍是PDF格式,其都是将原件转化为二进制的数字信号而存在,其各个“笔画”均由不接连的数字信号所构成、因而呈现出“锯齿态”;此外,在转化为“电子文档式”“签名”后,构成“签名”的文字笔画不再有立体层次感,因而笔画之间的交叉、笔顺等,也就无法再被人们分辩得清楚。所以,使用电子文档式图片对其反映的笔迹进行判定,有必要充分考虑相关的拷贝方法对笔迹特征之体现的影响,并在详细查验及分析阐明时予以特别照料。
为了真实、准承知道“电子文档式笔迹或签名”,实务中一般是由判定人亲赴相关“电子文档式笔迹或签名”之原件地址保管地,实地查询、查验并分析所要查验的原始笔迹之各种特征。
当然,跟着核算机等相关技术的开展和遍及,笔迹鉴定时也会充分使用这些技术,例如,当时笔迹鉴定业往往运用各种软件将检材笔迹、样本笔迹等经过扫描等方法“电子文档化”,以便利“制造查验记载”、“制造笔迹特征比对表”。但显着,“制造查验记载”、“制造笔迹特征比对表”与笔迹查验有着实质的差异:“制造查验记载”、“制造笔迹特征比对表”,是在针对检材原件及样本原件进行了查验之后,记载查验成果、制造并展现笔迹特征的一种方法,其本身并非查验。
4.样本是否有符号时间。假设有符号时间,时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时间的可能,比如后补的,或许成心把时间提前的。构成时间决议了能否作为检材运用。
5.样本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不能由于当事人辨认说是真实就不移至理认为是真实的,在经济活动中,签字的情况一般比较多,当事人本人都未必能记得和清楚的辨认出来。
(三)查询样本,区别真伪
1.查询样本的来历:一般三个途径:(1)侦查、查看、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提交的。(3)司法机关组织当事人书写承认的实验室样本。
2.样本相同存在是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问题。参看样本部分。
3.样本的行成时间。是否与检材的构成时间附近。假设相距10几年,则一般不具有可比性。
4.样本笔迹的内容、字体要与检材相同。检材样本应当有单字是相同的。或许要有偏旁部首相关的部分。不然不具有可比性。
5.书写的东西(圆珠笔、钢笔)、书写质料(纸张厚薄、光滑度)等都有直接影响。
(四)判定方法、流程是否科学可靠
首要参看:司法判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司法判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01-2010文书判定通用规范。
有的判定定见为了抵达托付人的目的,一同判定人又不想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就会运用不科学的判定方法和判定规范进行判定。这样,即便再次断守时判定定见结论不同,也无法证明判定人是成心出具了虚伪判定定见。
此时,判定定见书所选用的判定方法既不是国际规范、国家规范、工作规范,也从未在国内、国际权威期刊报道,也不是得到国际、国内工作大都专家认可的科学方法。一同用该方法查验所构成的时间判定定见尚没有取得其它方法的验证,所以用于司法判定不只科学性遭到质疑,并且是不谨慎的。
(五)判定进程(判定定见中的分析阐明部分)是否详细可靠。
比较检材、样本之间的异同的方法一般有:眼力查询法、显微镜查验法、特征统计分析等。
在初步比较之后,运用扫描仪、核算机制造加比例尺的特征对比表进行对比分析。
将检材样本签名比较同比例拷贝或许摄影制造特征对比表,然后进行文字细节对比,承认两者之间的异同。
判定定见常见的问题是:对查验中发现的笔迹特征差异点等的分析阐明过于简略、片面,不足以支持其判定定见的得出。
笔迹鉴定定见书的“分析阐明”部分,是在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笔迹特征进行充分的比较查验之后,就比较查验所发现的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等查验成果进行的分析、解说和阐明。它为随后的笔迹鉴定定见奠定着根底,是判定人本身的专门知识、技术以及从业经历概括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因而,该部分内容极为重要、要害。
一般,由于对比较查验中所发现的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差异点的构成原因,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全面客观的分析检材样本的客观条件是否影响其笔迹特征的体现、怎样影响其笔迹特征的体现、以及这种影响是否会导致判定人差错地确定笔迹真伪等问题加以分析、评论。然后导致检材样本笔迹鉴定真伪缺乏充分的依据。
五、笔迹鉴定的其他问题。
(一)从头判定的问题。任何阶段,只需有时机都可以提出从头判定的恳求。
(二)假设判定人、专家证人均没有被允许出庭作证,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出具书面的专家定见提交给法庭。
(三)触及到文书质料的判定中,要注意检查判定人是否具有对文件物质材料进行查验的资质。判定中触及的文件物质材料判定,是“微量(证据)判定”。“文书判定、痕迹判定”,均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属超出执业规划判定。
(四)判定进程假设有运用判定仪器,必定要核对该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查验功用,乃至要去仪器生产厂家去核对。比如碳素墨水的查验,和圆珠笔的笔迹查验仪器可能是不同的。我们遇到过判定人运用根本不具有查验功用的仪器制造出了判定定见的情况,终究这个问题,公诉机关根本没方法解说这个判定定见是怎样用这个机器做出来的,就像没方法解说鸡怎样生出来鸭蛋相同。
六、终究的难点,成心制造的虚伪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只是依据之一,但是在判定定见的迷信没有破除的时分,托付经过违法方法要求判定组织出具虚伪判定定见以抵达定案目的,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
虚伪判定定见,这种虚伪性绝不是可以用技术差错可以解说的,这不是由于判定材料条件差或许判定要求技术难度高;不是由于检测仪器设备先进性、灵敏性、准确性低,或许试剂有问题,或许判定人违背操作程序,选用方法不当,导致不真实的数据、谱图、图像呈现;也不是由于判定人比对、查询、核算不当,然后取得差错的判定依据。
这种虚伪性一般是成心制造的,从有预谋的从选择判定组织、判定人员开端,到选择完全不具有查验条件的仪器设备,到运用非国际、国内工作认可的科学方法,到对检测数据进行机械比较以求抵达目的,再到对检材与样本对比分析,一般完全忽略差异或许扩大差异忽略其他,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抵达托付人的目的。
因而,这种虚伪性,一般是判定人通盘策划之后,成心以不科学、不老练的低技术规范制造的,而不是技术差错构成的,更不是判定人片面知道的差异可以解说的。这种判定定见制造出来之后,一般的质证方法,并不能有用将这一判定定见推翻,只能经过从头判定的方法来处理。而从头判定的发起权又把握在公检法手里,这个问题也就改动成为说服公检法去发起从头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