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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是如何判定的?几个笔迹鉴定问题

日期:2021-09-07

一、笔迹鉴定究竟是怎样判定的呢?

笔迹鉴定一般是怎样做的呢?《SF/ZJD02010002-2010》就是我国现在通用的《笔迹鉴定规范》。在笔迹鉴定进程中,有几个要害环节:

(一)检材的查验分析

分析检材笔迹是不是直接书写构成的,检材笔迹的书写是否正常等,以供认检材是否具备判定条件。假设不符合条件,则无法判定。例如,假设检材是复印件,一般的判定安排都会拒绝判定,认为复印件是不合格的检材,无法作判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判定安排认为,只需复印件清楚可辨,就可以进行笔迹鉴定

例如,在张某等股权胶葛案中,涉案根据原件持有人拒绝将原件拿出来给判定安排进行笔迹鉴定。法官当庭问判定安排人员复印件能否判定判定安排人员回复:只需笔迹清楚可辨,可以判定。最后,判定安排就用根据复印件进行笔迹鉴定,得出对原件持有人十分倒霉的判定定见。

(二)样本的查验分析

即供认样本笔迹的书写人是谁,是不是直接书写构成的,书写进程是否正常,书写的笔迹是否正常,再比较样本笔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方式与检材的笔迹类型、书写方式等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具备对比条件。假设没有供应符合条件的样本,判定安排可以拒绝判定,作出退案处理。

例如,在马某与付某民间借贷胶葛一案中,恳求人对《欠条》中的笔迹进行判定,法院对原、被告两头制造了质证笔录,并提取了被告的笔迹样本,将判定托付手续及检材、样本移交司法鉴定安排。

判定安排向法院发函,认为该案仅供应试验样本,没有供应日常天然书写的比对样本,不具备查验条件。需补偿与检材构成时间邻近的,日常天然书写的样本3-5份,以便正常展开判定工作。

后来,法院一向未能供应有用的查验样本,司法鉴定中心致函法院:根据《司法鉴定公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矩,因判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我中心选择停止判定活动,做退案处理,并将材料退回。

(三)检材与样本笔迹进行比较查验分析

判定安排需求对检材和样本的笔迹进行比较分析,制造《笔迹特征对比表》,对检材与样本笔迹反映出的笔记特征的异同状况、改动范围、改动程度、改动构成原因等逐个分析比对。

一般的比较方法有:直接目测比较、现为观察比较、用丈量东西或软件进行丈量比较、重合比较、运用计算学原理和方法进行异同状况的计算分析。

例如,在马某平与北京xx体育文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定安排经判定认为,离任证明中“XXX”签字与样本签名的特征差异点是本质的,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气,非XXX自己所写。

又如, 在周某、陈某某等承继胶葛案中,判定定见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在书写风格、书写熟练程度、笔顺、连笔方法和笔画间的调配联络、起收笔等许多可以体现个人书写习气的笔迹细节特征均体现不同,差异明显,而检材与样本签名日期构成时间邻近,且系经两头共同同意选定供认,根据判定定见足以认定该借单中陈某某签名并非陈某某自己书写。

 

二、检材样本选择是两头争夺的核心

判定检材直接联络到最后的判定定见,从而直接影响甚至选择诉讼的胜败。因此,在触及笔迹鉴定的案件中,原被告两头争夺的核心问题,就是判定检材的选择。

例如,在邱某与张某等债款债款胶葛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借单》中的签名真实性、笔迹构成时间,由此选择涉案债款债款联络是否建立。根据原被告两头的恳求,法院托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借单》的构成时间和签名是否为被告自己所签,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提出:由于涉案合同上被告的签名笔迹构成时间是在15年前,时间跨度十分大,不能打扫被告在此期间书写习气产生改动的或许,因此,应当调取被告15年前的签名材料作为查验样本。并恳求法院依照职权调取,被告在XX工商局的工商挂号材猜中的签名,作为查验的样本。

被告提出:原告没有根据证明被告改动了书写习气,实际上,原告一贯没有改动书写习气。工商局的工商改动挂号材料是可以由其他人署理的,其间的签名是否均由被告签名的,由于年代久远,被告现已无法分辩了。因此,不同意调取当年的工商改动挂号材猜中的签名作为查验样本。本案查验样本,应当在法院的掌管下,原被告两头的参加下,由判定人员现场提取。

原告认为:公司的工商改动材料的确可以由他人署理,但是,请注意,工商挂号材猜中的许多署理人就是被告自己,署理人在处理公司工商改动挂号时,签的就是自己的姓名,而不是其他人的姓名。因此,工商挂号材猜中,被告的签名才是他自己的签名。被告现在的书写习气很或许现已改动了,不适宜再作为判定的样本。

在该案中,原被告两头关于适格检材样本的选择,僵持不下,互不相让。

又如,在陈某与工商挂号机关撤消工商挂号胶葛案中,陈某提出,涉案公司改动执行董事、改动法人的《股东会选择》是编造的,陈某是公司的大股东,但并没有参加股东会,没有在《股东会选择》中签名,《股东会选择》中的陈某签名是编造的,要求法院撤消该工商挂号材料。

在该案行政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就是涉案《股东会选择》中陈某签名的真伪,法院托付司法鉴定安排对该《股东会选择》中陈某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被告、第三人关于判定检材样本的选择,争执不下。

被告和第三人都认为,原告供应的签名样本不适格,由于原告没有可以亲自到法院供应亲笔签名的样本。

原告由于各种原因,一贯滞留在国外,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无法现场供应样本。

关于样本的选择,原告提出的第一种处理计划:原告到香港,通过公证、认证的方法,供应自己的亲笔签名样本给法院。

但是,被告和第三人依然对该样本提出贰言,认为该样本不是被告亲笔签名的,不认可该样本。

所以,原告提出第二种处理计划:恳求调取涉案公司的工商挂号材料,过往工商挂号材猜中《股东会选择》里面的陈某签名,作为判定的检材对象。

但是,被告和第三人依然提出对立,认为他们从来没有认可过工商挂号材猜中陈某的签名就是陈某自己的签名,不同意以该材料作为判定检材。

无法,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原告一向无法到庭供应亲笔签名,被告及第三人又否定其他的全部样本计划,所以法院认为原告举证不能,判定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检材样本的选择争夺,直接选择诉讼胜败。

 

三、笔迹鉴定检材选择的注意事项

当时市面上关于笔迹构成时间的判定结论形形色色、形形色色,有的判定安排能精确判定出来笔迹构成的年份、月份;有的判定安排认为笔迹构成时间太难判定无法出具判定定见;有的判定安排出具含糊的相对构成时间判定定见,认为涉案检材和样本签名构成时间邻近;有的判定安排关于相对构成时间则做出了精确的判定,认为涉案检材与样本签名构成时间邻近,相差3天左右……

不管是笔迹同一性判定,仍是笔迹构成时间判定,最重要的就是检测样本的选择。

(一)笔迹同一性判定样本选择

笔迹同一性判定的样本,一定要坚持选择与检材签名构成时间邻近的签名材料作为样本,否则判定结论的精确性会由于书写习气的有意或无意改动而大打折扣,甚至判定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例如:你小学时候签的字,和你现在的签字,肯定是不一样的,判定定见就会认为不是同一人所写。

例如,争议的文件是10年前签名的,到现在才恳求进行签名真实性的判定。查验样本的选择就至关重要了。10年可以改动许多东西,要改动一个人的书写习气更是捉襟见肘了。能不能以当事人现在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比对10年前的样本是否是他签字的呢?

显然是有失稳当的。查验样本应当有一个基本要求:与检材构成时间邻近。

判定安排会认为,没有与检材构成时间邻近的样本,则或许无法判定

例如,在李某与郑某民间借贷胶葛一案中,判定安排在判定进程中,发现查验样本与检材构成时间相距较远,认为不具备判定条件,所以向法院发函,认为需补偿与检材构成时间邻近的,日常天然书写的样本X份,以便正常展开判定工作。但法院一向未能供应有用的查验样本,司法鉴定中心致函法院:根据《司法鉴定公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矩,因判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我中心选择停止判定活动,做退案处理,并将材料退回。

又如江某等人供认合同无效胶葛案中,法院认为,检材与样本构成时间相距太久,无法判定

在这个案件中,涉案检材是2006年签定的,对方供应了对方在1980年、19鉴定年的签名,认为这两份样本中的签名就是他自己所签,应当以该两份材料作为样本进行判定

法院认为,检材的签名时间是2006年,而当事人提交的材猜中签名时间分别为19鉴定年、1980年,间隔本案拟判定检材的时间相距几十年,而笔迹鉴定应当供应与检材的构成时间邻近日期的样本,因此,当事人要求依照他所供应的材料作为查验样本的定见,不予采用。

(二)笔迹构成时间判定样本选择

笔迹构成时间判定,有的判定笔迹构成的大致时间,有的判定笔迹构成的先后顺序,不同的判定事项,检材选择略有不同。

1判定笔迹构成的大致时间,则需求选取不同时间段的材料作为样本比对分析。

例如,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胶葛案中,判定定见认为,20141015日进行判守时检材和20149月构成的样本的萃取率差值为0.01,跟着时间的推移,相同的检材和样本间的萃取率差值有减小的趋势;2015116日进行判守时检材和2014725日构成的样本的萃取率差值为0.02,高于前次判定0.01。因此,判定安排认为,检材与第一次比对的样本即20149月构成的样本的构成时间更为挨近,检材上笔迹构成于20149月的或许性较大。

但这种判定方法也有缝隙:样本与检材的油墨成分不共同,并且保存条件不同。油墨成分改动速度是不同的,样品的油墨成分随时间不同而产生不同改动,通过对油墨中物质成分的对比判断样品构成的时间先后,前提条件是,两项笔迹属同品种油墨成分,且保存条件共同。

2判定笔迹构成的先后顺序、是否同一期构成、是否后期增加的,则不需求额外的样本,检材本身就可以判定

例如,在成都某妇幼保健医院与林某某、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胶葛案中,司法鉴定安排作出的判定定见认为:《病况奉告书》中肺出血三字的墨迹初始萃取值高于其他笔迹,老化程度存在差异,遂得出肺出血三字是后期添写构成,书写时间不具有同一性。

 

四、及时提出贰言,不能等到笔迹鉴定效果出来再提贰言

在吴某与梁某债款债款胶葛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借单》中的签名真实性、笔迹构成时间,由此选择涉案债款债款联络是否建立。根据原被告两头的恳求,法院托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借单》的构成时间和签名是否为被告自己所签,进行司法鉴定。起先,原被告两头都没有提出更多的定见,静待判定效果。

很快,司法鉴定安排出具了XXX号《司法鉴定定见书》,判定结论是《欠条》落款处XXX签名不是被告XXX自己所签署。

对这个判定效果,被告天然没有定见。而对原告来说,这下费事大了,很或许直接败诉。在二次庭审进程中,两头宣布对这份《司法鉴定定见书》的定见,被告表明没有贰言;原告认为:

其一,判定人、判定安排不具备判定资质,判守时没有供应有用的执业资质。

其二,检材和样本的构成存在较长的间隔。涉案争议的《检材》是两年前所书写的,而作为样本的笔迹是被告2年后所书写的,没有提取与检材构成时间邻近笔记,因此样本不合格。两年时间足以改动一个人的书写习气,尤其是在被告可以改动书写习气、操练书法的状况下,两年后的书写笔迹、习气与两年前的书写笔迹、习气早已大相径庭。

其三,样本的搜集不全面,并没有搜集被告不同书写速度构成的样本,本案样本与检材笔迹不同,也不打扫由于书写速度不同造成的。

关于原告此时才提出的质疑,法院认为:本院依法托付符合资质的司法鉴定安排进行判定判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可信;原告虽对判定结论不予供认,但未能供应根据予以争辩反驳,故本院对司法鉴定定见书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二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争辩反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责任供应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缺少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成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倒霉成果。因此,原告诉求理据缺少,本院予以驳回。

在这个案件中,不打扫书写习气改动影响了判定结论的或许,但是查验样本的选择进程、判定进程,没有及时提出贰言,遭致了倒霉成果。

 

五、小结

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是十分常见的一种根据方法,但是,笔迹鉴定也是常常遭受诟病的一种根据。究其原因在于,笔迹鉴定具有很强的不供认性,并且科学性、精确性也无法保证,判定结论的公正性没有制度保证。

因此,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及律师在选择恳求笔迹判守时,要慎重。假设笔迹鉴定的程序现已发动,则要慎重选择笔迹鉴定的检材样本,及时提出贰言,否则,笔迹鉴定出现对其倒霉的判定结论,将直接导致败诉,成果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