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作为根据运用,即便伴随着文字的发生而发生,也是伴随着社会法令制度的展开而展开的,我国早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令答问》就有了有关于以文字断案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一则“东郡刻石案”的记载,展开到汉朝之后相关的记载则更为详细,《史记·封禅书》中记载了汉武帝刘彻经过查验帛书笔迹,识破圈套的案例,同时期还有《三国志·魏书·国渊传》里“国渊比书”的记载。但是国内的笔迹鉴定展开为一门比较老练的现代鉴定技能是在新中国树立往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往后。而在国外,前史材料表明,对文书的编造简直与文字的出现相伴相生。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拟定了有关采纳文书查验专家证言的法令,而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而言,此类根据却直到几世纪曾经才被接纳。直到20世纪30年代,书写习气理论的树立,才使得笔迹鉴定逐渐有了老练的理论体系。
笔迹鉴定的科学基础是书写动作习气具有特殊性、稳定性和反映性。书写动作经过重复多次操练之后构成书写动力定型,而且一旦构成定型化的书写习气,很难会因为一般条件改变发生颠覆性的改变,这就使得每个人的书写动作习气具有稳定性,而且这种习气人与人各不相同,并能够经过笔迹这种外在方法表现出来,因而具有特殊性与反映性,这就使得书写人与签名笔迹的同一确认成为或许。而同一确认原理、体系论等原理以及巴甫洛夫关于高级神经活动的理论构成了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迹鉴定又与其他科学根据不同,它所运用的专门性知识一般被定位于技能知识、阅历科学等,是与“理论科学”相对应的概念,指偏重于阅历实际的描绘和清晰详细的实用性科学,一般较少具有笼统的理论概括性,在研讨方法上以归纳法为主,带有较多的片面性观测和实验。所以笔迹鉴定虽然现已被作为科学根据,在刑事、民事、是行政案子中广泛应用,但是质疑之声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