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进程较晚较慢,随着社会开展,越来越多的案情呈现出来,远远超过我国原有的司法鉴定体系所能解决的问题规模。尽管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变革的前奏。但这也是至今停止我国司法鉴定范畴最高层次的、仅有的专门法令文件,还远远不能迎合司法体系关于专门性法令的需求。
一、伤残鉴定范畴的紊乱
随着科技开展,司法鉴定也在日益成熟,关于查明案子现实、进步审判质量发挥着日益添加的作用,也直接关乎补偿数额的多少。在此以伤残鉴定规范为例,讲述一下鉴定范畴的紊乱无序。
(一)我国伤残鉴定的现状
伤残鉴定规范分为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三大类。国家规范例如《人体重伤鉴定规范》,行业规范例如《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且这些规范的适用目标分别为不同的人群,可是也有交叉规模。另一类是当地规范,比方江苏省高院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鉴定规范(试行)》。
(二)现行伤残鉴定范畴的抵触及损害
就体系而言,鉴定机构现在属于行政化、半官方化,鉴定部分机构冗杂臃肿,鉴定功能模糊。而三大诉讼法仅仅对鉴定做了一些最根底的原则规则,各部分关于鉴定活动各自做出自己范畴的解释,缺少相互之间的和谐平衡。一鉴多果、多头鉴定、从头鉴定的状况举目皆是,从中可见我国鉴定活动的紊乱无序。
就规范而言,不像轻重伤鉴定那样,没有适用于全国各个当地各种状况的国家级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之间存在差异,关于同一个伤情,两个规范可能做出差异很大的鉴定定论。可是,人遭到某种损害以后,遭到的影响应当是必定的,在鉴定伤残的时分,相同的损害不应该由于依照不同的规范而成为一个变量。比方一侧肾去除,在《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鉴定为六级,而依照《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则会评为八级。由于工伤鉴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拟定的规范相对宽松,可是被部分人使用这一法令灰色地带。有些人分明是路途事故受伤致残,却使用工伤鉴定规范鉴定伤残等级,若如此伤残结果相差两级,带给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将相差巨大。
在鉴定活动中,也经常呈现一种现象,某种损害在现有的鉴定规范体系中找不到相应的明确对应的条款,或者仅有一条规范可依,可是过于广泛模糊,这种状况下若是鉴定人的水平有限,就很容易造成鉴定误差,乃至引发从头鉴定,一鉴多果。
伤残鉴定规范不一致的损害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妨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糟蹋司法资源,添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致使一些案子久拖不决。(2)不利于鉴定人员的依法诚信执业。司法人员在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案子中,终究适用那个鉴定规范上莫衷一是,乃至有的道德水平低下的鉴定人员趁机钻法令的空子,依据自己的喜好乃至经济利益有意用伤残等级较高的规范进行鉴定。(3)成为审判活动的妨碍。伤残鉴定规范的不一致,如若存在多份鉴定定论,常常使得资历较浅的审判人员面对冗杂的规范时茫然无措,很难做出正确的判定,继而影响公平判定。即使只有一份鉴定定论且当事人并无贰言,那审判人员能否应否主动检查鉴定定论的合法性科学性,这也是有待商讨的。(4)影响人民群众对法令的信任。一般人民大众并非专业人土,并无才能甄别这些法令问题。他们并不知道存在多少种规范,在他们看来,什么样的伤评成什么样的等级都应当是确定的,他们并不清楚为何同一现实会呈现不同的鉴定定论。若一鉴多果,他们只会对法令发生质疑,认为司法不公,乃至怀疑司法机关人员徇私枉法。在我国大力倡导建造法治国家推动法制建造的今日,这一问题的存在就像是一颗毒瘤,不得不治,刻不容缓。